独立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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