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资金募集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