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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