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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