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资金募集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