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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