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四章 资金募集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