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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