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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