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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