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
第七条
除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 (二)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 (三)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
除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 (二)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 (三)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