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

第七条

除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 (二)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 (三)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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