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评机构对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术评价,综合作出技术评价结论,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一)对保健功能科学、合理、必要性充足,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适用、稳定、可操作的,作出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技术评价结论; (二)对保健功能不科学、不合理、必要性不充足,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不适用、不稳定、没有可操作性的,作出不予纳入或者调整的技术评价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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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