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健功能目录: (一)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诊断作用; (二)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 (三)可能误导消费者等其他情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