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健功能目录: (一)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诊断作用; (二)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 (三)可能误导消费者等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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