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第十六条

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保健功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者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为目的; (二)具有明确的健康消费需求,能够被正确理解和认知; (三)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以及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 (四)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保健功能,符合传统中医养生保健理论; (五)具有明确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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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