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第十六条
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保健功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者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为目的; (二)具有明确的健康消费需求,能够被正确理解和认知; (三)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以及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 (四)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保健功能,符合传统中医养生保健理论; (五)具有明确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保健功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者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为目的; (二)具有明确的健康消费需求,能够被正确理解和认知; (三)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以及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 (四)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保健功能,符合传统中医养生保健理论; (五)具有明确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