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

第十二条

审评机构对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术评价,结合批准注册保健食品中原料使用的情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将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技术评价结论,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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