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

第十一条

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原料名称,必要时提供原料对应的拉丁学名、来源、使用部位以及规格等; (二)用量范围及其对应的功效; (三)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范围和相应的检测方法、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相关说明、注意事项等; (四)人群食用不良反应情况; (五)纳入目录的依据等其他相关材料。 建议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还需要提供调整理由、依据和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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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