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学校自评包括年度、中期及实施期结束后自评。学校对自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学校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结合各自实际,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自我评价。对绩效自评发现的绩效目标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纠正、调整,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学校应当在次年初,依据《双高学校建设数据采集表》(见附件1)、《高水平专业(群)建设数据采集表》(见附件2)的指标框架,结合学校“双高计划”建设方案,进一步细化本校指标,通过系统如实填报当年度进展数据。学校中期及实施期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通过系统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双高学校绩效自评报告》(见附件3),有选择地填写《基于“双高绩效目标实现贡献度”信息采集表》(见附件4)、《基于“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社会认可度”信息采集表》(见附件5)、《基于“地方政府(含举办方)重视程度”信息采集表》(见附件6)。选择性采集的信息主要供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了解建设成效、调整相关政策、进行绩效评价做参考。

制定机关
教育部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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