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绩效评价是指学校、中央及省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建设成效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绩效评价按评价主体分为学校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评价工作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衔接、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制定机关
教育部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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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