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学校要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接受外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制定机关教育部 财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