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八条
经纪机构向委托方提供银行间市场经纪服务前,应当对客户资质进行尽职调查,不得为非银行间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签署债券回购、债券借贷、衍生品交易等主协议的机构提供相关市场经纪服务。委托方应当配合经纪机构有关工作,并提供尽职调查所需资料和信息。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经纪机构向委托方提供银行间市场经纪服务前,应当对客户资质进行尽职调查,不得为非银行间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签署债券回购、债券借贷、衍生品交易等主协议的机构提供相关市场经纪服务。委托方应当配合经纪机构有关工作,并提供尽职调查所需资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