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八条

经纪机构向委托方提供银行间市场经纪服务前,应当对客户资质进行尽职调查,不得为非银行间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签署债券回购、债券借贷、衍生品交易等主协议的机构提供相关市场经纪服务。委托方应当配合经纪机构有关工作,并提供尽职调查所需资料和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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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