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 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四条经纪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经纪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提供各项经纪业务规则、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等材料,并按照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程序。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