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经纪机构可以根据委托需求,向委托方提供货币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衍生品市场等经纪服务,不得为金融机构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提供经纪服务。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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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