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经纪机构可以根据委托需求,向委托方提供货币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衍生品市场等经纪服务,不得为金融机构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提供经纪服务。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