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经纪机构与委托方应当使用确保双方工作人员身份和委托真实性的通讯工具开展委托和反馈交易。经纪机构与委托方用于开展经纪业务的即时通讯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认本机构工作人员使用的通讯账号经所在机构授权,与个人账号严格隔离。

(二)确保用户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对用户提交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

(三)完整保存文字、语音、表情、图片、文件等所有聊天记录至境内安全数据库,并至少保存5年以上。

(四)支持用于监测、争议处置等目的的历史通讯记录调用。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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