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开展撮合业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纪机构应当为实际委托的双方机构开展交易撮合,不得为非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开展撮合服务,结算代理行代理境外机构询价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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