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开展撮合业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纪机构应当为实际委托的双方机构开展交易撮合,不得为非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开展撮合服务,结算代理行代理境外机构询价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经纪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开展撮合业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纪机构应当为实际委托的双方机构开展交易撮合,不得为非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开展撮合服务,结算代理行代理境外机构询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