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文化和旅游部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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