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部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五)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六)认为文化和旅游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七)认为文化和旅游部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八)申请文化和旅游部履行法定职责,文化和旅游部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九)认为文化和旅游部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 (十)认为文化和旅游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一)认为文化和旅游部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