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四十三条
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决定上诉的,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拟定上诉材料,经报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审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提出是否申请再审的意见。申请再审的,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拟定再审材料,经报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审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