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四十二条

在行政应诉中,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应当确定一名诉讼代理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后,报请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决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决定,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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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