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应诉通知、行政起诉状副本进行登记后,组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办理并及时拟定答辩状,整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报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审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应诉
行政复议机构对应诉通知、行政起诉状副本进行登记后,组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办理并及时拟定答辩状,整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报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审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