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应诉通知、行政起诉状副本进行登记后,组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办理并及时拟定答辩状,整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报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审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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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