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是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文化和旅游部法制机构是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应诉有关事项。 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事项的内容,指定专人参与办理涉及本司局业务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事项。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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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