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 / 第三节 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文化和旅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 / 第三节 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文化和旅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