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 / 第三节 决定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至七十二条规定,以文化和旅游部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文化和旅游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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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