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 / 第三节 决定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至七十二条规定,以文化和旅游部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文化和旅游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 / 第三节 决定
文化和旅游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至七十二条规定,以文化和旅游部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文化和旅游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