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 / 第二节 审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或者文化和旅游部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中止行政复议,并于三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是由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司局,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应当在十日内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二)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是由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制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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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