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 / 第二节 审理

第二十六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 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制作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 (三)对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四)作出答复的日期。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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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