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 /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申请,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文化和旅游部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文化和旅游部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