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 / 第一节 受理

第十六条

向文化和旅游部提起的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 文化和旅游部公文接收部门、各机关司局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及时登记记录,并于一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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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