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 / 第一节 受理
第十六条
向文化和旅游部提起的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 文化和旅游部公文接收部门、各机关司局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及时登记记录,并于一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 / 第一节 受理
向文化和旅游部提起的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 文化和旅游部公文接收部门、各机关司局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及时登记记录,并于一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