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文化和旅游部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认为文化和旅游部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文化和旅游部不予公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文化和旅游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行政复议。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