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文化和旅游部是被申请人;文化和旅游部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文化和旅游部与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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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