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考核合格证书3个月至6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至12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考核合格证书,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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