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安全生产考核。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