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