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考核合格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