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每年度不少于12学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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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