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七条

第七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权利变更的,除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没有提交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国际局该权利变更在中国未生效。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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