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人缴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国际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足额缴纳。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单独指定费的缴纳标准及减缴规则另行公告。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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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