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第四条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处理。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