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第四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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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