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举办会展、展览、展销活动应当以促进行业发展、扩大会员影响力、提供对接平台或销售渠道等为目的,不得借助行业影响力或自身优势地位强制收取展位费、宣传推广费等,不得借机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变相收费。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举办会展、展览、展销活动应当以促进行业发展、扩大会员影响力、提供对接平台或销售渠道等为目的,不得借助行业影响力或自身优势地位强制收取展位费、宣传推广费等,不得借机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变相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