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发建设的电子政务平台,是行政机关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应免费向经营主体、个人和社会开放。相关建设、运营、维护等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电子政务平台使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经营服务性收费
行业协会商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发建设的电子政务平台,是行政机关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窗口,应免费向经营主体、个人和社会开放。相关建设、运营、维护等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电子政务平台使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