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第十六条
第二章 会费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应当专项核算,并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会费
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应当专项核算,并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