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服务管理工作: (一)发放无军籍职工退休退职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协助落实无军籍职工医疗待遇; (三)定期了解无军籍职工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四)宣传解释无军籍职工相关政策; (五)按规定做好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情况,提出无军籍职工待遇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通知服务管理单位执行。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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