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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