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