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海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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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