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关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海关加强与食品安全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食品行业协会、境外消费者协会等交流与合作,营造进出口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格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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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